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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作为遗产

单位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作为遗产,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团体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以职工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由单位出钱为职工投保的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单位基于提高和安排职工养老、医疗及发生意外事故的补偿费用的考虑,为职工进行了各种险种的投保。很多投保单位都认为既然是单位出的钱投的保,那么单位就有权统一领取和支配保险金,其实不然。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保险人般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员工。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承人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是否为遗产,理论上存在争议,《继承法》对此问题也没有做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保险公支付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因为《继承法》将遗产限定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保险金取得的时间上看,通常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原始含义,因此不能按遗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保险金的取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从保险金债权的发生时间来看,它是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的,因此也可以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处理。我国《保险法》在此问题上作出区别处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则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不是产,应当归保险受益人所有。

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所谓“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主要是指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则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应当归保险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只能在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法律推定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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