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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不能用登报申明来解除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一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方法—收养,除此方式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行为都不能产生解除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他们相互之间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实质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的一般法理,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可以通过非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

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除了通过合法的收养行为能够解除以外,其他方式的解除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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