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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死亡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由于公民的生死直接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有关,一旦公民生死不明,则该人在财产及亲属关系上将面临不确定情形,此情形有碍于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有权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这导致了若前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可能会影响后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取消了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限制,这是新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最大的变化。不再对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相关利害人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这大大保护了相关利害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须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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