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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由他人代理须明确授权

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方式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 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委托事项中必须明确表示。如果继承权人并未明确授权委托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则代理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但应在委托事项中须明确授权。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的,授权必须有明确的内容,如果仅笼统地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代理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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