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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收养的子女,不能代位丈夫,继承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同意后共同收养,因为收养子女涉及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与对养父母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成立收养关系因此,在丈夫死亡后,由妻子收养的子女与亡夫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女)关系,不成立父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夫亡后收养的子女无权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或者完全不知情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其公婆和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基

收养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成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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