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遗嘱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嘱继承知识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不愿亲笔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笔作书面遗嘱。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代书人”是指在遗嘱人立遗嘱时,受遗嘱人的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内容记录下来并经遗嘱人认可无误后制作遗嘱书的代笔人。即使能够自己书写遗嘱的被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如身体缺陷、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书写遗时,也可以按照他的意志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经被继承人表示已准确无误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并经过被继承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两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1)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去世后,不能按照该代书遗嘱开展遗产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的见证人。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且见证人资格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