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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的口头承诺不是有效的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十分常见,但是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遗嘱人于危急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的,也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记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保证见证内容的真实、可靠。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即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因此,如果是被继承人平日的口头承诺而并没有任何方式记载的,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有效的口头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不能以该口头承诺开展继承。

口头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形式,一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头遗嘱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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