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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父母生前赠与的财产,继承父母遗产时无须抵销相应份额

子女在父母生前接受父母赠与财产,在继承遗产时无须抵销相应份额,被继承人在生前赠与继承人财物并不能构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因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赠与的无偿性决定了被继承人赠与的财产不应该在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中扣除。否则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就承担了减少继承遗产份额的代价,这与赠与的无偿性是相矛盾的。继承人在接受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后,仍有权依法参与遗产继承,并取得应得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财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间无必然的联系,不影响遗产的继承分配。

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在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时即生效,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赠人。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特别说明,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的财产不得在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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