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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公民去世后,若未留下任何遗嘱,其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由各顺位继承人依次继承,但若公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去世后的财产,生前需要订立遗嘱。很多老人临终前由于身体疾病或不识字等原因,无法自书遗嘱,便会找人代书遗嘱,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按照生前的意愿分配财产。但是实践中,代书遗嘱经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说明,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并没有那么简单。
代书遗嘱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135条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相比于继承法规定,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在第1135条代书遗嘱理解与适用中提到: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内容上具有以下两点变化:(1)将该第3款作为单独的一个法律条文独立出来,以体现对遗嘱要式行为的重视;(2)《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由代书人 注明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只须签名而无须注明年、月、 日。而根据本条的规定,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 还要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更为严格。
4、民法典1135条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鉴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践中大多数遗嘱多产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因而目前的实务案例,法院大多是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审核代书遗嘱的效力。
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代书遗嘱相关案例,总结了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的常见原因。
1、见证人不适格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遗嘱见证人不适格,通常是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导致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等与生长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民终5416号)中认为:
“李静山曾因遗产分配问题,作为迟明山、生长青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涉案遗嘱再次由李静山代书及见证,加之迟明山其余子女并不在场及对遗嘱持异议,故生效判决认定李静山与遗嘱存在利害关系并无不当”。
在该案中,李静山曾作为继承人生长青的代理律师参与相关遗产纠纷,被法院认定与本案遗嘱见证有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遗嘱的见证人不适格,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高某1、高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案件》(案号:(2019)辽03民终1345号)中认为:
“本案的代书人刘玉是高某4(继承人)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4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2、代书人、见证人未在同一时空见证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
代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当场口述,代书人当场代书,见证人应在订立遗嘱的现场,自始至终地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过程、遗嘱的书写过程、签字确认过程等,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余某2与严某某、余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代书遗嘱须符合资格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本案中,被继承人余廷辅、王素英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并非代书人徐澜波在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系代书人徐澜波返回律师事务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整个过程无被继承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系争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法有据。”
3、遗嘱未注明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胥1与胥某2、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3民初13456号)中认为:
涉案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均未记载时间,形式存在明显欠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亦无法对该形式要件的缺陷进行补强。考虑到遗嘱形成时间与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行为能力等均存在关联性,综上,本院对某该代书遗嘱的效力,难予确认。
民法典生效后,对遗嘱日期形式要件相比继承法要求更为严格,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4、遗嘱人未签字仅摁手印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某、王某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黔民申2323号)中认为:
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的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要素形式,也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是一种手段,而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和尊重才是目的。本案中,虽然该《遗嘱》上“王朝斌”的签字系该所何治花律师代为书写,但王朝斌通过摁手印予以确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王朝斌摁手印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从形式上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素规定。
遗嘱人签字环节非常重要,这是判断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环节,但是实践中遗嘱人若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签字,只摁手印的,若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如何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民法典生效后,法院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更为严格,关于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笔者有如下建议:
1、立遗嘱时,遗嘱人需意识清晰,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注明年、月、日。
2、见证人、代书人需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一般比较常见的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有: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邻居、朋友等有见证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3、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见证人见证必须在同一时间及空间内完成。遗嘱人当场口述,代书人根据遗嘱人口述内容予以记录,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
4、民法典生效后订立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若遗嘱内容较多,需要分页书写,则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5、立遗嘱的过程注意保存视听资料。虽然录音录像并非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但是实践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意志清楚,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这时若有立遗嘱时完整的视听资料,便是遗嘱人遗嘱能力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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