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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人如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案情:

   李某作为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保险金额为680000元。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刘××驾驶该车由西安往石泉行驶,在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西沟隧道道口下坡时,因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限速行驶,车辆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护坡上,刘××、李某二人受伤,李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车上货物严重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为24485元。李某有配偶、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父母,对于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金,依法如何分配呢?

    分析:

   一、赔偿金不属于李某和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某种共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如夫妻身份关系、合伙人关系、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遗产等。一旦基础关系消失,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也会因之发生改变。

   李某死亡,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保险公司是在其死亡之后进行的车辆损失理赔,该赔款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在保险理赔之前即已终结。

   二、赔偿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车辆损失赔款是在李某死亡后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该项赔款不属于李某生前所获合法财产范围,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三、李某死亡后,其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该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请求权即成为一项现实存在的合同债权。

   李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换言之,他是在已实际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之后死亡,该合同债权既是李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也是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且,该项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不是基于李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保险事故而产生,因此,该合同债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李某对于保险公司的一半合同债权属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

   李某死亡后,在分割其遗产时,应先将该合同债权中的一半划归其妻,另一半合同债权作为李某的遗产之一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均等分配。也就是说,在五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不是一半车辆损失保险赔款,而是一半保险金请求权。对于一半保险金请求权,五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