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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继承人有权主张理赔吗

  为买房向银行贷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有没有权利主张理赔?

  车祸身亡,继承人索赔遭拒

  2012年1月31日,张×与农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33万元,此后农行依约发放贷款。2012年2月10日,张×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附加《还贷责任保证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农行为第一受益人,合同还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提出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

  2014年7月6日,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同年12月,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七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其提出的理由为:保险合同已将“农行”作为第一受益人,张×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作为其继承人,对保险金无保险利益,无权主张理赔。由于农行未起诉,故七名继承人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农行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8.5万元。

  索赔资格,双方持不同意见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针对七名原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原、被告方存在不同的看法:
  被告方认为,投保人张×投保的是一份财产保险,是以“还贷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张×有还贷能力的无需启动保险金,无还贷能力的就需用保险金代替其向农行履行清偿责任。该保险不是以张×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七名原告作为继承人,对本案保险金无保险利益,无权主张理赔。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农行,投保保险实质是为农行提供保证,农行才是对保险金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人,具备获得保险金的法定身份,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原告方持另一种观点。首先,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因此,保险合同将农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有关规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张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张×身故后,七名原告作为继承人,可以替代被保险人张×行使保险合同的权利。其次,农行既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又是房屋的抵押权人,遇到张×死亡的事故,并非一定要向保险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该案中,第三人农行不主张保险利益,七名继承人要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张×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付款保证义务的话,七名原告就可以免除向第三人农行继续承担还款的义务,故七名原告与讼争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旁征博引,法院审慎下定论

  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法院认为,《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推断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中有下列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相应证明。”实际上也明确了申请理赔权由被保险人张×和第一受益人农行分别享有,在第三人农行怠于行使该请求权时,被保险人也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由于被保险人张×已死亡,故继承该项财产权利的七名继承人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的七名继承人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是农行,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经七名原告同意,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农行,代偿被保险人张×尚欠的借款本金。

  链接: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