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其他专业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其他专业知识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案情摘要
李某与刘某存在100万元借款关系。因债务人刘某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即因病去世。李某遂以前诉被告刘某之子刘某某(继承人)、妻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王某对刘某所欠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刘某某、王某以同一债权已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请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不同观点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当事人说,要从形式当事人角度考虑。本案中,虽然刘某某、王某为刘某的继承人,前诉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与后诉李某对刘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当事人并不相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有关财产继承情况后作出判决,不应驳回李某的起诉。
乙说:既判力主观范围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防止重复诉讼、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 因此“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形式当事人。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身也是既判力消极效力的体现,在当事人范围上应当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保持一致。而既判力主观范围不仅包括形式当事人,也包括例外情形下,既判力所及的诉讼担当人、继受人等。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后诉被告与前诉被告不同,但后诉被告刘某某、王某系前诉被告刘某的继承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刘某某、王某是刘某的一般继受人,应当认定刘某某、王某与刘某属于相同当事人。故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前诉原告李某在前诉被告刘某死亡后,可以在前诉判决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刘某继承人刘某某和王某,而无须再次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就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
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
,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权威解读:全国首例“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下一篇:广场舞扰民?改装车炸街?新噪声法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