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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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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权利主体及其行使

  从历史发展来看,家庭财产的支配权由“同居共财”的家长支配管理逐渐发展到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支配管理,甚至有的国家将家庭财产权的主体和行使方式以及规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家庭财产及其权利行使作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家庭财产权力的行使应根据家庭财产的性质,首先分析家庭财产是约定制还是法定制,对于约定制应确定家庭财产中的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若是共同共有适用共同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即是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使用、分割应取得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家庭财产;若为按份共有则适用按份共有权利的行使规则,即是家庭成员按照相应的份额对家庭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份额可以是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的家庭财产权利行使应该适用监护的有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