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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排除的情形

关于自认排除的情形,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有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涉及需要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在遗产继承诉讼中,有关自认的排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比如说继承人的身份和资格,不是当事人之间承认就能成立的,当然也不是当事人否认就能排除的,在当事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其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这一点不难理解,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遗产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者根本就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甚至牵涉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遗产继承当事人之间都承认是遗产,也是不成立的,当事人仍应当提供该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法院一旦发现存在有损上述利益的行为,应主动依职权查明相关事实,而不能放任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自认虚假事实骗取法院认可,最终导致发生错案。

第三,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判断,涉及的是法院的审判程序问题,需要由法官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作出判断,不属于当事人自认的事项。尽管法院在处理和决定这些程序性事项时,当事人也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只有当事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仍然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四,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的,法院不予确认。这种追求实体真实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符合我国一直以来诉讼所坚持的按照事实真相进行公正裁判的原则,毕竟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处于从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时期,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尚未被全面认可,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的情形还比较常见。

第五,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之间产生矛盾时,如何处理?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当酌情认定足以反驳或推翻免证事实。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未必属于客观事实,出于主观善变和利益驱使考虑,为避免存在虚假诉讼,如果自认的事实和免证的事实相反,除非当事人提供了其他足以反驳或推翻法定免证事实的确凿证据,否则,一般应认定自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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