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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应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之间之所以产生诉讼,闹到法庭,一般情况下,主要都是基于各方对案件事实产生争议,各方都认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才是真正的事实。只要争议的事实能够早点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间就很可能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所以,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证据保全也分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在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案件已经立案,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必须是当事人自行无法收集的,而且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许。对于诉中证据保全申请,最晚的期限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如果因为举证期限较短或举证期限临近届满,建议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得到法院准许。

第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证据的名称或主要内容、所在的位置、由谁控制等可以找到证据的线索。申请保全的理由应重点说明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系、如不及时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或不再具有证明力等客观情况。明确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指的是应当明确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中的哪些具体措施。另外,建议在申请书中表明其申请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并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法院批准的概率。

第四,司法实务中,法院不予准许最常用的理由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也就是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到底有没有关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法院之间经常会有争执。我们认为,只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初步判断,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的形式关联性就可以,法院就应当准许,至于是否具备实质上的关联性、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问题,则需要在取得证据并经过质证后,法院才能作出认证。

最后,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202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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