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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担保规定

证据保全担保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证据持有人的利益和损失,平衡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利益,也有助于证据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证据保全措施通常表现为对证人的询问、对物的勘验和对书证内容的复印等,很少对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是如果不得不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限制保全标的物的使用和流通,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证据保全方式或者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证人证言,应当采取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于书证,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于物证的保全,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在符合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取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根据2021年修改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关于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如果参照财产保全担保数额,根据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担保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提供担保,也可以是他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开始推广诉讼保全责任险,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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