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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错误的赔偿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或提起仲裁之前申请。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尽管证据保全一般不会对证据资料载体的物质形态造成损失,真正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也可能会导致证据持有人的损失。比如对正在使用中的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需品进行保全的,或者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全的,就会导致证据持有人的生产生活遭受影响、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从而造成损失。

首先,根据2021年1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将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限定为财产损失,从而排除了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这与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对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立法思路一致。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如父母遗留的照片、子女结婚实况录像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这些特定物被证据保全错误,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一般也会给当事人心理造成不舒服、难受乃至持续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2021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已经从事实上废止了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证据保全错误赔偿责任,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立法有明文规定外,只要是侵权行为都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全错误赔偿案件也不例外。另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保全适用的比例不高,其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也必然不高,在这种现实因素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而且,从各地法院审判情况看,多数法院也是将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认定为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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