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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验物证或现场的规定

诉讼中的勘验,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感官,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调查工具,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为了防止暗箱操作,有必要让当事人全程参与勘验的过程,并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

首先,法院在勘验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告知当事人勘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参加,当事人不参加的,无论当事人因何种原因不到场,都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其次,法院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如果被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不到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不派人参加的,是否影响勘验的效力,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201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的规定,确实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勘验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三,当事人参加勘验的,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毕竟当事人比任何人都更了解物证的特征和属性、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让当事人告知和提醒勘验人物证或现场的特殊性,不仅可以使勘验人了解争议的焦点,还可以帮助勘验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勘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勘验的效率。

第四,除了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勘验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第五,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即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勘验笔录不仅包括文字,还包括绘图、照相、模型、录像等形式的材料,它既记载了勘验的过程,又记载了勘验的结果,能反映各种痕迹、物品存在或形成的环境及相互关系,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勘验笔录应当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越详细,越有利于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顺利进行质证。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记载内容必须客观,不得推定,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

第六,关于法院勘验物证或现场的法律依据有: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202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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