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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的送达与内容

举证期限,一般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以及当事人商定提出证据的期限。我国举证期限的规定大致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阶段、举证期限提出阶段、举证期限发展阶段和举证期限立法阶段四个阶段。由于举证期限制度有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和实现程序公正等优势,所以我国将其移入了司法体系,使我国举证期限制度正式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哪一次修改和解释,都有多个条文对举证期限进行专门规定,可见其在实践应用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包括诉答阶段、证据交换阶段、庭前会议阶段等,相比之前的“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放宽了不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告知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从程序上给予双方当事人举证攻防抗辩的平等机会。

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的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鉴于我国目前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水平较低,对于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解不到位,甚至不重视,所以举证通知书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期限、法律后果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记载。如果因为举证通知书出现内容不全或者没有送达情形,存在误导或妨碍当事人举证,影响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视为法院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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