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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如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实施了毁灭有关书证或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这是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以及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和第113条的相关规定。

在诉讼法理上,控制书证的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命令应属于证明妨碍行为,根据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其中从主观要件上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出于故意,主观上除了明知其行为将妨碍他人对有关证据的利用外,还要求有希望排除该证据证明功能的主观追求。从客观要件上看,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证明妨碍的行为并导致了举证人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法律后果。当证据被毁灭等不复存在的时候,即为证明不能。当举证人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获取该该证据时,即属于证明困难。

另外,根据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对其制裁和不利推定程度也就不同。如果只是单纯拒不提交书证的,只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至于该书证能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还需要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并依据相应证据规则进行审查确定。单纯拒不提交书证的行为,并不会引起惩戒措施。如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实施了毁灭有关书证或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更大,法院不仅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而且还要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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