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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陈述证言的方式和保障

证人作证的核心要求就是客观、完整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同时为了确保证人作证能够达到该要求,应当在程序上保障证人作证时不受外来干扰,能以意志自由、逻辑严谨、表达完整的状态提供证言。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新增规定了证人陈述证言的方式和保障的内容。


首先,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也就是说,证人有连续陈述的义务,即证人应当围绕其作证的事项连续、完整地叙述自己的记忆内容。这不仅能让证言的完整性较高,又能够按照证人自身的思路独立地将其记忆的内容表达出来,还原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有利于法官深入全面了解分析证人证言,获得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细节性事实,并且法官可以通过观察证人连续陈述过程中的表情、语句、表达、身体姿态等情态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尽管证人有连续陈述的义务,但不等于绝对禁止证人在陈述时出现必要的停顿。毕竟证人是依靠其记忆来进行陈述证言的,案件事实通常与证人作证时距离的时间比较久远,可能会存在记忆出现模糊、消退的情形,应当给予证人当庭回忆、组织语言所需的必要停顿,不能一味追求陈述的连续性,否则将会诱导证人在出庭前事先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工和准备并熟记于心,这样将大大降低证言的真实性,将适得其反。

第三,证人作证时不受干扰,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如果由于证人与特定当事人比较亲近或基于义愤导致情绪失控,在陈述证言过程中,通过辱骂、威胁、挑衅等方式对特定当事人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时,该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到人身攻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打断或干扰该证人发言的方式,让该证人停止人身攻击,法院不能对受到人身攻击的当事人进行制止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当由法院出面及时对该证人进行制止,受到人身攻击的当事人不应当打断或干扰该证人发言,受到人身攻击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该证人侵权,同时法院可以对该证人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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