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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和证人之间对质

从立法和司法传统来看,我国证人询问与大陆法系国家保持一致,即采取法官依职权询问的模式,其出发点是证人被视为法官的证人,法官主导证人的询问,结合证人作证时的情态、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品格等因素,从而获得心证,判断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对询问证人和证人之间对质进行了规定。


首先,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也可以询问证人。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常会采取各种询问证人的方式或策略,但以下询问方式应被禁止或反对。一是质疑式询问。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该证人是“自己人”,是诚实可信的,在该当事人发现证人的陈述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其通常会采取质疑的口吻询问证人,这种情况下,证人很有可能为了迎合该当事人的询问而作出不真实的回答,这将影响证人陈述的自由,是不允许的。二是意见式询问。询问证人时不能询问证人的评论性意见,因为证人只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不得附加自己的任何主观评论性意见。三是重复或无关询问。如果询问证人的问题与本案事实无关,或者是重复的问题,将浪费诉讼时间,也会干扰证人正常作证。四是诱导式询问。如果在询问证人的表述中明示可能的答案,暗示证人按照该答案进行回答,则属于诱导式询问,也是应被禁止的。

其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即询问证人时应当隔离其他证人,证人应当是逐一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并接受询问,与此同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而应当在法庭外隔离等候。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阻止证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因为人天生都有从众心理,当其他人的意见一致并对案件情况有着共同的倾向时,该证人就很容易受到其他人的暗示和意见的影响,为了追求一致性而改变自己的陈述。证人隔离原则可以尽可能防止证人之间或者当事人意见的影响,如果证人违反了证人隔离规定,法官可以拒绝证人出庭作证、宣布证人证言无效或者降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第三,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对质应当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由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对质是法院依法组织的职权行为,不是证人或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证人和当事人享有请求对质的权利。对质的前提是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且该矛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以,在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或多方证人同时在法庭上对质,对彼此陈述的相互矛盾的案件事实或证据相互询问、反驳、辨认,以查明案件真相。

第四,在对质中,通过其他证人对事实的描述,可以唤起证人潜在的记忆,提示其想起被自己遗漏的细节,从而更正或更加全面地还原案件真相,在一定程度可以消除误证。另外,通过对质,可以揭露伪证,因为作伪证的证人普遍存在恐慌的心理,害怕对质,在当面、当时、当场对质的压力下,大多数的谎言可以被揭穿。还有,通过对质,可能会发现新的案件事实。在对质的过程中,可能会想起之前从未在证言中提到的细节或者可能暴露证人故意隐瞒的信息。对质产生的新证言,或许能够为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提供处理案件的新思路和发现新证据的新线索,也有可能可以加强原有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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