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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证人对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协力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结果作出公正的裁判,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从性质上讲为公法义务,而非证人对当事人的私法义务。所以,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从性质上讲,属于证人协助法院实施证据调查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支付规定了以事后补偿为原则、以预先支付为例外。


第一,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也就是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支付主体是法院,但是最终是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如果证人出庭是基于当事人申请,且法院准许的,则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系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的,则由法院先行垫付。

第二,证人请求支付出庭费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席了庭审并针对待证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如果证人没有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拒绝签署保证书、拒绝宣读保证书导致不能作证时,则由证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四,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这是为了促进证人出庭进行的例外规定,如果证人在预先支取了出庭费用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应退还已经预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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