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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法律要求鉴定人出庭陈述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当面直接询问鉴定人的机会,以及鉴定人对其鉴定意见解释说明、答复的机会,最后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新增规定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第一,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将导致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问题无法解决,进而法院将缺少对专业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依据而不能采信该鉴定意见。

第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鉴定人拒不退还的,由法院依法执行。鉴定人是基于法院的委托从事鉴定并收取鉴定费用的,从契约角度而言,鉴定人有义务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并有义务对其中有异议的部分出庭进行解释,这样才能实现契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将导致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鉴定人构成违反委托合同义务和契约精神,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返还鉴定费用时,鉴定人经常会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已经为鉴定支付了实际费用、鉴定意见全部或部分可以使用等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应当退还或不应当全部退还,如何处理?这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鉴定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确实存在的,就应当可以主张不退还或不应当全部退还,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主张退还鉴定费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全部退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是鉴定人主张的上述抗辩理由确实存在,当事人原则上也可以主张退还全部鉴定费用。因为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的前提是交付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并出庭作证,在应当出庭的情形下鉴定人拒不出庭,将直接导致其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委托鉴定的合同目的将落空,鉴定人无权主张收取任何鉴定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该鉴定意见的部分内容且法院对该部分的鉴定意见并无异议的,坚定人可以收取部分鉴定费用。

第三,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上述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资格。出现这种情形,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因为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都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项,只能以鉴定意见的方式证明,无法用其他证据形式替代,所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在所难免,为了查明待证事实,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作用在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出庭行为和鉴定意见共同构成证据方法,鉴定人拒绝出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的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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