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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审查判断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应当以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经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和第67条第3款以及经修正并于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和第105条对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审查判断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一,证据裁判原则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意图在于强调证据在裁判中的基础作用,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一旦法院认为裁判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将被作为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尽管证据裁判原则也存在先天缺陷,但不否认的是,证据裁判是民事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可以防止法官任意妄为地作出裁判,能够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第二,证据审查判断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三,这里的“法定程序”是指证据调查程序,即调查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的程序,也就是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判断证据的程序。同时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力大小是在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证据可信度大小的判断。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可能被采纳,具备证据效力的证据才可能被采信。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不一定都能被采信。

第四,关于法官职业道德。既然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公平正义,那么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就必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法律本身没有生命,需要法官来解释和适用,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正义感、公正廉洁等良好的品行和美德。我国法律对法官的选任要求是德才兼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同等重要。

第五,关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逻辑规则具有一贯性,要求法官按照确定的逻辑路线进行推理,尽管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但能够保证法律推理过程的正确性,遵循一定的逻辑路线,有利于迅速高效地完成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任务。日常生活经验是不需要任何证据就可以被一般人所认同的客观存在的普遍认知,是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知的反复发生的现象。法官应当以常人标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不能以专业人士对特定领域的一般性认知作为日常生活经验。

第六,关于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独立判断。也就是,法官应当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可信性都进行判断,而且应当是独立的判断。法官在判断的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尽可能避免受个人偏见与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七,关于法官公开证据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也就是说,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其对证据认证的结论和理由,法官可以在庭审中公开,可以在判决文书中公开。而且法官不仅要对采信的证据进行说明,也要说明为什么不采信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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