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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询问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4条以及经修正并于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询问的言行要求有明确规定。


第一,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在法庭准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主要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质证环节的专业能力不足,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第二,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可以进行对质。由于双方立场不同,可能出现就同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形,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所以,原本由当事人之间的对质就可以外在表现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对质。这样有利于就专业问题深入展开陈述,从而有利于法官判断和增强内心确信,从而查明案件真相。

第三,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审理活动仅限于两个方面,即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一般对法律知识也并不精通,其出庭并非让其在法庭上讲事实、讲法律,如果让其参与其他庭审活动可能会影响其专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会降低庭审效率。所以,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审判人员有必要责令该有专门知识的人退出法庭。另外,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超出专业性问题范围的意见,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如果有专门知识的人超出其职权范围,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或者故意帮助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四,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由当事人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其与该当事人的诉讼立场通常是一致的。司法实务中,不排除个别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时,存在虚假陈述、恶意歪曲科学原理、伪造相关科学结论等恶意发表意见的情形。除了法院可以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向其释明有关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外,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并向其所属行业组织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其进行处分,同时因其恶意行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当然,在判断该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确实存在恶意时,应当综合衡量是否受技术水平影响、个人能力和经验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只是因为轻微过失、业务水平较低、从业经验有限等原因导致专业意见有误,就应当对恶意的认定保持谨慎和谦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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