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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单一证据审查判断原则

单一证据与全部证据的区分是根据审查判断对象的数量划分的,相应地,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可分为单一证据审查判断原则和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原则,是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民事证据一般原则分解细化后的具体原则。经修改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是从证据来源的角度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的,包括证据自身形成过程和取得过程。其中证据形成过程往往受环境、动机、利害关系等主观、客观因素影响,容易导致证据失真,只有先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才能区分证据证明力大小。而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在内容上、形式上、其他特征上是否一致,是辨别该证据真伪的关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则需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形式来印证其内容是否真实,以防止出现复制失真的情形。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这是对单一证据关联性的要求,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有实际、客观联系,并具有证明作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大小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决定作用。

第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性和来源合法性。形式合法性要求证据形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具有形式合法性。来源合法性包括形成原因的合法性和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比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采用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等。

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这是对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包括证据资料的客观存在、证据资料合法性的客观存在和关联性的客观存在。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不得作伪证、不得作虚假陈述都是为了满足证据内容真实、客观的要求。

第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当事人之间的仇敌关系、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这里的提供证据的人是指当事人以外掌握证据的来源或证据线索并将其交给法院的人,应当区别于以其亲身感受提供证言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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