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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时,原告的单一证据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被告缺席,不出庭进行质证和辩论,也不向法院提供答辩状,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单一证据材料应当如何审核认定?这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缺席,应视为其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法庭对原告方提供的单一证据材料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该证据材料形式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就应当直接对该证据进行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庭对原告方提供的单一证据材料不仅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要综合其他诉讼材料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并未以被告出席庭审为前提。而且从诉讼权利对等的角度出发,原告缺席的,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只是承受程序上的不利益,此后原告仍然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而被告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承受的可能是实体上的不利益。所以,如果只是形式审查,将扩大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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