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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滥用禁止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滥用禁止。这是《民法典》第219条的规定,属于新增的规定,即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关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如何使用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原《物权法》并没有详细说明,民法典采用上述高度概括的专门规定,弥补了原《物权法》在此方面的缺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人应当承诺不得将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泄露。违反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仅与自然人权利人的住址相关,也涉及权利人的财产状况,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外,《民法典》第219条没有规定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宣示作用,尽管如此,如果利害关系人擅自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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