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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登记机构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这是《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也是原《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

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及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原则上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此外还有登记费的优惠减免规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国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统一,在实践中,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来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尽管国家设置的登记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比如办公人员费用、办公场所费用、各种材料和文书成本费用等等,但这些成本是国家实现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公共治理所必需承担的,主要应由国家通过税赋来承担。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额度的登记费,是基于登记同时也是一项公共服务,属于授益型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也从中获益,其相应地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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