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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包含债务吗?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遗产”只是单纯指财产权利,即积极财产,还是同时包括财产义务,即消极财产?财产权利也可叫作遗产权利;财产义务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可叫作遗产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无论是遗产权利还是遗产债务,都理所当然应当纳入继承的范畴,但是,从《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款文字表述内容来看,被继承人的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两个概念之间,更多是并列而非包含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被继承人的债务理解为遗产的组成部分,是比较牵强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有各自的专门条款规定,而对于遗产债务则已经在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第1159条和第1161条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专门条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的这种条款表述安排,使得遗产的分割和遗产债务的清偿可以各自遵循独立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将消极财产的遗产债务纳入遗产的范围,并不会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造成影响。所以,遗产分割条款中的“遗产”指的应当是财产权利,即积极财产、遗产权利,不包含遗产债务。事实上,将遗产限定为积极财产,与其他继承客体分开,已经成为我国法制传统的一部分,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基础。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概括继承的继承模式,继承人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应当对遗产概念作广义理解,将遗产界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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