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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这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设立,不能由其他人代为设立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决定财产处分方案,必须亲自表达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也就说,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也不能代理。

尽管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中包含了代书遗嘱形式,但这里的代书遗嘱不是代理设立遗嘱,而是由遗嘱人自己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人亲自表达财产处分方案,再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形成的遗嘱,遗嘱内容反映的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代书人的意愿,代书人只能代书而不能在遗嘱中加入自己的任何意见和想法。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或神志不清的人,是不能设立遗嘱的,也不能由监护人代理设立遗嘱。

遗嘱处分的财产属于遗嘱人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独立对遗嘱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遗嘱人有设立遗嘱和不设立遗嘱的自由,遗嘱人设立遗嘱可以不用告诉家人,不用告诉遗嘱受益人,并有随时变更、撤回或销毁遗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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