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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现在的《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六种遗嘱形式要件要求的规定,并非遗嘱内容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没有对遗嘱的内容作正面的指引性的规定,但依据司法部令[2000]第57号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的规定,遗嘱的内容应当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同时,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上述细则属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当适用的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必须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才有效,更不能将上述遗嘱内容理解为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下面咱们从几个主要的方面来大概讲一下遗嘱内容的主要事项。

第一,遗嘱应当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是设立遗嘱分割财产所必须的,通俗一点就是,遗嘱应当写清楚遗产的受益人,遗产到底想给谁,一定要写清楚。

第二,遗嘱应当写清楚遗产的名称、范围和每位遗嘱受益人的继承份额,如果遗嘱受益人有多人,但没有写清楚每位遗嘱受益人的具体继承份额的,应当作均等分配。

第三,遗嘱可以明确遗产的分割方法和份额,遗嘱中写明具体分割方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分割方法,可以由继承人进行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裁判分割。

第四,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指定的,由遗嘱受益人负责执行遗嘱;没有遗嘱受益人的,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的先后负责执行遗嘱;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部为共同遗嘱执行人;当然,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如果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执行遗嘱的,可以由遗嘱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五,遗嘱人通过立遗嘱设立信托的,还应当符合信托法的规定,遗嘱中应当指定受托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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