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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7条的规定,是在原来《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修改而来的,录像遗嘱形式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之前通常是比照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来认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实际上是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是指遗嘱人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录下自己口述的遗嘱内容而形成的遗嘱。

首先,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录音录像容易被伪造、被剪辑,而且人的声音和肖像经过录音录像后,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音变或者图像失真,加上录音录像设备、放音播放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品质好坏,也会影响到录制的声音或摄制的影像的质量和播放效果,所以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所有见证人应当同时在场见证遗嘱人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头遗嘱人介绍自己的过程、中间遗嘱人陈述遗嘱内容的过程、最后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和时间的过程等全过程。

其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遗嘱内容。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应当全面、明确、清楚、准确、具体。对不动产遗产的处理应当说明不动产的准确详细坐落地址,最好与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地址保持一致,并明确处理的具体份额。对动产遗产的处理应当说明动产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等具体情况。同时,应当明确遗嘱的受益人,包括明确与受益人的关系、受益人的准确名字,避免用受益人的小名、笔名。

第三,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除了遗嘱内容外,录音遗嘱中还至少必须录制有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口述介绍自己姓名信息的内容,以及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的内容;录像遗嘱中还至少必须录制有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的肖像的内容,以及立遗嘱的时间即年、月、日的内容。当然,录像遗嘱通常都是同步录音的,在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肖像的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亲自口述介绍自己的姓名,尤其是见证人,如果见证人全程都没说话,录像遗嘱中仅仅只是录制了见证人的肖像,也是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我们认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应当口述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与遗嘱人的关系、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意思表示等信息,并对录制情况进行说明,表明立遗嘱的时间。有必要的,在录制时可以先书写、后叙述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录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封存,由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在封口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封存,所以不能以没有封存为由否定遗嘱的效力。启封时,应当在全体见证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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