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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的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原来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当时的司法实践主要是参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出现了大量的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加了打印遗嘱的规定,是对社会大众需求的立法回应,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中对打印遗嘱效力引发的纠纷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首先,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用电脑排版、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遗嘱。这里要注意,只是遗嘱内容是打印的,而签名必须是亲笔书写。遗嘱的打印,可以是遗嘱人自己打印,也可以是他人代为打印,都可以。但如果是他人代为书写,不是打印,则属于代书遗嘱形式,而不是打印遗嘱形式,适用的是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

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对遗嘱类型进行界定时,应当首先把握各遗嘱形式的本质要素。比如,尽管公证遗嘱是以打印的形式出现,但公证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独立的遗嘱类型,不适用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还有,如果打印件只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再现或者固定载体,甚至只是草稿,该打印件并非这些遗嘱形式的本质要素,则不能将该打印件认定为打印遗嘱。

第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存在或不需要见证人外,其他遗嘱类型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不存在需要见证人的问题;自书遗嘱,见证人不是必须,但如果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则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事后的遗嘱真实性举证也有帮助。见证人应当自始至终同时在场见证遗嘱人立遗嘱的全过程,包括陈述遗嘱内容的过程、电脑排版和打印的过程、签名的过程等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第四,打印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因为打印遗嘱非常容易被伪造,也很难通过鉴定的方式辨别真伪,所以每一页都必须签名,这是《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明确规定,而对代书遗嘱并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如果打印遗嘱的某页没有签名,是否必然一定导致遗嘱无效,有观点认为,原则上应当认定无效,但根据前后打印页的文义,如果可以证明即使缺少没有签名的打印页也不影响其他打印页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不应当因此而否定该遗嘱的效力。

第五,打印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关于遗嘱人和见证人是不是必须每个人都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注明年、月、日,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每一页都必须注明年、月、日,有的观点认为不需要;有的观点认为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都必须注明年、月、日,有的观点认为不需要每个人都注明;有点观点认为只需要遗嘱人注明了年、月、日就可以,见证人是否注明年、月、日不影响;甚至有的观点认为,只要注明了日期就可以,无论是谁注明的日期则无所谓。但无论哪种观点,这里的“注明”日期,应当是书写的日期,不能是打印上的日期,当然,如果只是“年、月、日”这三个字是打印的,而具体日期数字是书写的,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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