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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有哪些?

遗产管理人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有哪些?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中的一项概括性兜底规定,毕竟法律很难穷尽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所有职责。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要应对各种情况,即使不在上述法律条文明确列出的情形中,只要是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均可为之。

首先,这里的“必要行为”,不一而足,也因个案而异,但必须是为了管理遗产的正当目的,而且应当以必要为限度。遗产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实施遗产管理行为。遗产管理人应当能动履职,凡是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能注意的、应注意的一切必要行为,都应当积极作为。

其次,其他必要的行为,可能与身份有关,可能与遗嘱有关,也可能包括维护与遗产价值相关的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甚至可能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被继承人重新出现时,协助其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向其返还未分割的遗产等。

第三,现实生活中通常会遇到的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主要有:查明并通知已知的继承人;查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查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查明是否属于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情形,包括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请求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查明遗嘱效力;通知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从存有遗产的人手中接管遗产;领取债务人提存的标的物;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或留置物;通过诉讼方式保全遗产;及时出售急剧贬值的股票遗产;办理遗产产权过户登记;根据授权或遗嘱指示为遗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合理投资;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生前的信托财产;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财务账册;参加以被继承人为一方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将作为受托人的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消息通知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并对受托事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因委托合同终止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对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出终止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决定;对以被继承人名义代持的他人财产进行返还处理;在遗产管理事务办理终结时制作遗产处理报告等等。

总之,从被继承人去世时起至遗产管理事务办理终结,通常时间跨度很长,可以说,遗产管理人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绝非一人即可胜任,如果没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没有专业的团队和设备,没有深厚的社会资源和运作能力,将很难担此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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