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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主体

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主体,这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49条只是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而实际上,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请求权基础包括遗嘱确定、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和法院确定多种情形,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到底应当向谁收取,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首先,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那么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自然应当从遗产中进行支付。这种情况,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基本共识。

其次,根据概括继承的原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是遗产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者,继承人是遗产的共有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同时也是遗产管理的受益者。所以,在协议约定遗产管理人报酬的场合,达成报酬约定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此情形,继承人为支付遗产管理人报酬的合同主体,但是,双方既可以约定由继承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约定从遗产中支付。

第三,在协议约定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进行事先支付。如果约定由继承人直接支付的,继承人应当事先支付;如果约定从遗产中支付的,遗产管理人可以直接从遗产中扣出。当然,如果双方约定采取分阶段支付或者事后支付的,则应当从其约定。

第四,如果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法院确定的,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同时也会明确支付报酬的主体,通常就是继承人,但是报酬是从遗产中支付还是由继承人直接支付,是事先支付还是事后支付,或者是分阶段支付,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同样可以进行商定,达不成共识的,可以由法院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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