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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的紧急处置权

存有遗产的人的紧急处置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继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存有遗产的人有权改变遗产的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这可以理解为,存有遗产的人作为遗产的保管人出于履行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的要求,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保全遗产的必要措施。这与遗产管理人职责中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行为性质基本相同,目的都是为了保全遗产,都是为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与遗产有关的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

《民法典》继承编只是在第1151条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但没有规定妥善保管注意义务的标准,在理解和适用上,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第897条的规定区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分别确定存有遗产的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但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在情况紧急时,对遗产进行紧急处置,都应当属于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要求与权限。因此,该紧急处置权的行使,不仅只是存有遗产的人的权限,更应当是存有遗产的人的职责,比如,将鲜活或者易腐变质的遗产及时转移至适当环境的保存场所,或者进行变卖后保存其价款。因此,如果存有遗产的人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对遗产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可能会引发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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