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法定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知识

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

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在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没有规定,但《民法典》物权编第304条第2款关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遗产的分割,本质上是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除非《民法典》继承编有不同规定,在解释上,《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也应当适用于遗产的分割,包括上述关于共有物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首先,认为遗产分割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者,自然是主张遗产分割的效力系采取“转移主义”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认为遗产分割是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的应有部分,认为遗产分割不具有溯及力,不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仅是共同共有,各继承人是在遗产分割后才取得对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因此,遗产分割实际为共有财产分割,且与互易无异,都是有偿行为,得有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之余地,否则无法保证遗产分割中各继承人利益之均衡。

其次,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既可能是“有体物”的遗产,比如不动产和动产,也可能同时还有“无体物”的权利型遗产,比如股权、有价证券等,而《民法典》物权编第304条第2款只是规定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提及,在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12条关于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也应当准用于共有物的分割,包括遗产的分割,因为共有物分割本质上是各共有人相互转移其应有部分而取得单独所有权,该单独所有权的取得与通过买卖取得的单独所有权无异。

第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未分得瑕疵之物的共有人应当对分得瑕疵之物的共有人承担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可以分为物的价值的瑕疵担保和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称为“追夺担保”,是指共有人应当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主张任何权利。遗产分割对其他继承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防止因分到有瑕疵的遗产而在遗产分割后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共同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的互相瑕疵担保责任,在世界各国的继承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如日本、韩国、葡萄牙等,而我国却还没有规定。

第四,这里的“瑕疵”应当是指难以发现的瑕疵,如果在财产分割时,分得财产的共有人明知分得的财产有瑕疵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接受了这种瑕疵。

第五,共有物分割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应当超出责任人的原应有部分。遗产分割中,继承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的瑕疵担保方面,各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其他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按照继承比例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权利的瑕疵担保方面,比如遗产债权,各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其他继承人因分割所得债权,按照继承比例对债务人在遗产分割时的清偿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但该债权清偿期尚未届满或者附有解除条件的,则各继承人应当就清偿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遗产分割的依据包括依据遗嘱指定的分割方法分割、依据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分割方法分割、依据裁判机构确定的分割方法分割。在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方面,有观点认为,无论遗产分割是基于遗嘱指定、还是基于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基于裁判机构的裁决,其他继承人都应当负有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基于遗嘱指定时,有不同观点认为,除非遗嘱中明确写明遗嘱指定分割方法的前提也是为了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否则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指定,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人立遗嘱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反而更多是为了让对自己好的继承人多得一些,尽管这里的遗产的瑕疵是指难以发现的瑕疵,但不能等同于遗嘱人对遗产的瑕疵情况也一无所知,毕竟遗嘱人自己才是最了解自己财产状况的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