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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处分所继承财产的自由权不受干涉

再婚配偶处分所继承财产的自由权不受干涉,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该规定不仅明确宣示了再婚配偶的自由处分权,而且明确警示了那些试图干涉再婚配偶自由处分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配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既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享有遗嘱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时,其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的继承权产生,配偶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当然享有自由处分权,这是基本法理,也是基本常识。

其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7条规定内容的理解,其基本含义包括,无论配偶是否再婚,也无论是基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配偶行使继承权的权利不受干涉,配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不受干涉,配偶处分所继承财产的权利不受干涉。

第三,这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仅包括配偶之外的其他全部继承人,而且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再婚配偶处分继承所得财产自由权的干涉,实质上就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干涉,或者说就是,通过干涉配偶再婚自由的方式来干涉配偶处分继承所得财产的自由权。

第四,《民法典》继承编第1157条的规定,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思想。死亡的夫妻一方,其可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干涉配偶的再婚自由权,或者说干涉再婚配偶对继承所得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比如,张三在其遗嘱中写道: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房屋和存款,由我的妻子李四继承,但如果李四改嫁再婚,则不能带走这些财产,这些财产归我的弟弟张五所有。张三立该遗嘱就属于干涉其配偶再婚自由权和处分所继承财产自由权的行为,该遗嘱无效。

第五,在宗族本位的社会中,从法律上规定再婚配偶的继承权不受干涉,具有宣示立法精神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干涉一方并不仅限于被继承人,公婆干涉丧偶儿媳改嫁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在一些宗族观念较重的地区,为了维护家族财产,族长或者族人干涉再婚配偶继承权、禁止携带遗产改嫁的极端事例也多有发生,这种现象多半发生在农村妇女一方,是歧视妇女继承权的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

第六,再婚配偶的自由处分权在受到干涉时,再婚配偶可以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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