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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有效吗?

转让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有效吗?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立即要求继承遗产的并不多,通常都是在办理完被继承人的后事之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承遗产,这个期间,少则半年,多则几年,甚至个别有十几二十年之后才要求继承遗产的,尤其是在被继承人的配偶还健在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等到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去世后才开始继承。此时,也就是在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如果继承人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转让,是否有效?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有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已经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有权处分应当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无效。一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应当理解为是关于概括继承的物权变动规则,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权利真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系基于继承权而概括继承遗产,此时全体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只是共同共有权,只有经由遗产分割,各继承人方才享有对遗产的单独所有权。所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转让共同共有遗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尽管其转让的是应当属于自己的份额,但此时遗产尚未分割,其应当享有多少份额是无法确定的,甚至有可能不享有份额,因为只有在遗产分割时,才有条件和可能查明是否存在遗嘱、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必留份、是否存在应当特殊照顾、是否存在可以多分或者应当不分或少分、是否存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人等诸多事实,而这些情形都必然影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另一方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系基于身份关系而共同共有遗产,此时如果转让遗产份额给第三人,必然会改变共有关系的人身属性,即改变了遗产的共有性质。还有,既然此时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不确定的,则其价值也是不确定的,那么转让的对价也难以评估。

总之,遗产分割自由主义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遗产份额的转让也多持肯定态度,在法律规定上,在全体共同继承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情形下,一般也没有必要再规定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外转让继承份额。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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