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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的界定

无主遗产的界定。这里的无主遗产是指《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规定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即无人承受的遗产。无主遗产在性质上属于无主财产,无主财产是一种财产无所归属的状态。继承人不明、归属有争议、继承人的确定有争议等情形,只是其最终应当归属于谁有所争议而已,这些都不属于遗产无主的情形。

首先,关于无主财产,在《民法典》中有三个法律条文与无主财产有关,即第318条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第574条关于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和第1160条关于无主遗产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

其次,无主遗产的发生原因就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产即使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也不是无主遗产,该遗产应当归属扶养人所有。

第三,关于“无人继承”的理解,以下情形都应当属于“无人继承”。(1)没有法定继承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下同;(2)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遗嘱继承权;(3)全部法定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应理解为既丧失了法定继承权同时也丧失遗嘱继承权;(4)全部法定继承人均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5)全部法定继承人中,部分丧失继承权、部分放弃继承权、部分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存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

第四,关于“无人受遗赠”的理解,以下情形都应当属于“无人受遗赠”。(1)没有受遗赠人;(2)全部受遗赠人均放弃受遗赠权;(3)全部受遗赠人均丧失受遗赠权;(4)因遗嘱无效被视为没有受遗赠人;(5)全部受遗赠人中,部分丧失受遗赠权、部分放弃受遗赠权,不存在有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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