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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的返还

无主遗产的返还。这是指在遗产处理结束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之后,如果有继承人出现或者有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出现时,遗产应当返还的问题。无主遗产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也就是该立法条文中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即无人承受的遗产,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首先,无主遗产性质上属于无主财产,在遗产无主的认定程序方面,我国目前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财产无主认定的特别程序来进行的。认定遗产无主,一般涉及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和通知遗产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在寻找继承人公告方面,通常就是直接借用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来完成的,公告期为一年。

其次,发布寻找继承人的公告,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可能出现的继承人,而不是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为目的。有观点认为,如果在公告期内,继承人出现的,遗产无主的认定程序终结,遗产移交继承人,遗产并不是无主;如果在公告期满后遗产管理人清算终结前,继承人出现的,继承人仍然可以对遗产主张继承权。另有观点认为,遗产无主认定,必须经由司法认定,包括遗产管理人在内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认定不具有确定遗产无主的最终效力,所以在法院判决认定遗产无主之前,继承人出现的,遗产为有主,认定程序终结,遗产移交继承人;在法院判决认定遗产无主之后,继承人出现的,继承人可以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财产无主认定的规定,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遗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判决认定遗产无主之日起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予保护。

第三,关于遗产债权人,如果在认定遗产无主的程序结束前,包括受遗赠人在内的遗产债权人出现的,也应当先行终结认定程序,遗产在清偿了遗产债务并交付遗赠之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再行启动遗产无主认定程序。如果包括受遗赠人在内的遗产债权人,是在遗产无主认定程序已经结束遗产已经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后出现的,有观点认为,此时遗产已经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对于遗产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遗产上的一切继承债权消灭,继承债权人和受遗赠人不得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主张权利;另有观点认为,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应当允许包括受遗赠人在内的遗产债权人向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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