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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原则与遗产清单制度的关系

限定继承原则与遗产清单制度的关系。这是指遗产清单在限定继承原则中的作用和意义。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遗产范围是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最大范围或者最高上限,而遗产清单的意义就在于固定遗产的种类、数额和范围,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能够一目了然,从而起到平衡保护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功能。

首先,限定继承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的规定,是沿袭从《继承法》以来的立法传统规定。遗产清单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的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中的内容,尽管还很不完善,但也表明了我国现行法已经确立起了遗产清单制度。

其次,尽管我国《民法典》还没有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清单将为后续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提供前提和基础,遗产清单中列明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构成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范围,没有遗产清单制度,限定继承原则就难以贯彻实施。

第三,遗产管理人就任后,首要工作就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的清理以全面清理为原则和目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清理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产清理完毕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制作完整的遗产清单。遗产清单不仅应当记载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还应当记载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应当按照遗产类型进行分门别类记载,包括实物型遗产、权益型遗产、现金型遗产、所欠税款和债务等等。

第四,关于遗产清单的制作程序、制作方式、制作期限、是否需要公证、异议处理、有效性、对抗力和救济程序等问题,目前《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基本上可以说是一项“空白制度”,尤其是遗产清单在限定继承原则中的效力和适用问题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五,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清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据效力上,当继承人主张以遗产清单记载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作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有限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债权人主张在遗产清单之外还有其他遗产的,债权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总之,为了贯彻限定继承原则,从平衡保护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遗产清单应当作为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有限清偿责任的依据,所以,规范遗产清单的制作并增强其权威性和可信度是至关重要的大事,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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