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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限定继承应当确保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分离

限定继承应当确保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分离。限定继承是以遗产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遗产范围是否清晰明确,是贯彻执行限定继承原则的关键,也是平衡保护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关键,所以应当确保遗产与继承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分离。如果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发生混合而无法辨别时,要确保遗产范围的清晰,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和方式。

第一,在限定继承的场合不适用混同消灭的债法规则。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发生混同时,基于概括继承的法律效果,被继承人一旦死亡,继承人即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的一切遗产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债务,此时继承人集债权债务于一身,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发生债之混同。但在限定继承原则要求下,为了区分遗产与继承人自己的固有财产,世界各国继承法基本都规定在限定继承的场合不适用混同消灭的债法规则,例如德国、日本等。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主张因混同而可以相互抵销,有的主张不适用混同消灭的规则。

第二,通过遗产清单来实现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之分离。无论是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由其他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在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混合时,对制作遗产清单进行限定并将遗产清单作为限定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区分遗产和继承人固有财产的有效方式,尤其是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限定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制作遗产清单,更是确实可行的方法,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有类似规定。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但没有规定将遗产清单作为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的责任范围依据,只是规定了如果因遗产清单的不当制作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是由于遗产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遗产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请求而将遗产分离。在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发生混合而无法辨别时,遗产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自继承开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将遗产从继承人财产中分离。例如日本民法典,就有专门条款对遗产的分离进行规定,这里的一定期限,日本规定的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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