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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对外承担和对内分担问题

遗产债务的对外承担和对内分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每一个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清偿的外部责任,没有涉及全体继承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也没有涉及遗产债务清偿后的继承人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共同继承中,根据概括继承和当然继承原则,继承开始后,遗产权利归全体共同继承人共有,遗产债务归全体共同继承人承担,全体共同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可以理解为系基于因共有遗产而发生的共同债务,所以在共同债务的对外承担和对内分担问题上,应当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民法典》物权编第307条关于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的规定。具体到遗产债务清偿责任上,分别如下:

一是,在对外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上,全体共同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继承开始后,全体共同继承人为遗产的全体共有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之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在遗产债权上,全体共同继承人享有的也为连带债权。

二是,在全体共同继承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全体共同继承人另有约定外,全体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担已经清偿的遗产债务,各继承人之间可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这种结算可以理解为该法条中的追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全体共同继承人系基于概括继承而共同共有遗产,遗产分割后,遗产从全体共同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转为各个继承人的单独所有,所以全体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担已经清偿的债务。如果因某个继承人的个人行为而造成额外的债务负担的,应当由该继承人承担最终责任,其他继承人无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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