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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及其性质

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及其性质。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债务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如果在遗产债务清偿之前,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已经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并交付了遗赠,那么此时尚未得到清偿的遗产债权人可以请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返还其不当受领的遗产,此权利即为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

首先,基于概括继承原则,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继承人都是概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概括承受遗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遗产债务。而对于遗赠而言,受遗赠人并不是概括继承的主体,不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民法典》继承编第1163条却规定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应当按比例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如何解释受遗赠人应当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也就是关于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其次,因为受遗赠人受领遗产系基于遗赠人的遗嘱,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受领遗产虽有不当但有遗嘱作为依据,并非无法律上之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性质上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在尚未清偿遗产债务而遗产已经被分割时,此时受遗赠人即负有返还不当受领遗产之义务,债权人行使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只需证明其债权尚未得到清偿即可,并不以受遗赠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为要件,因此,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性质上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因为《民法典》继承编第1163条的规定是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并不是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责任的规定,所以,主张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的观点,也是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之解释的。

第五,因为遗嘱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偿责任产生于概括继承,即使遗产未分割,遗嘱继承人也要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但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其只有在受领了遗赠之后才负有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在受领遗赠之前,其并不负有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法理基础如此,但《民法典》还是规定将受遗赠人作为遗产债务的清偿主体,与遗嘱继承人一同对遗产债务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受遗赠人的清偿义务发生原因是在遗产债务未获全部清偿前先履行了遗赠的法律事实,既然是一种法律事实,那么受遗赠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应当理解为就是一种法定债务,并以此作为不当受领遗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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