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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制定的背景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制定的背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在施行前,为了更好贯彻实施《民法典》,最人民法院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就是《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也是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45条。

首先,在《民法典》出台前,有关继承方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就是在清理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分被《民法典》吸收上升为法律,一部分被修改,一部分被删除。

其次,在结构体例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没有进行大的变动,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和附则五个部分。但对于近年来继承领域新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还需要更加广泛充分地调研和论证,而且对于有争议的或者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仍需要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本次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第三,其他有关继承的司法解释,有三件或因已经被其他法律吸收、或因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被废止:一是《最高人民法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另外,关于最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因该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且与《民法典》不冲突,故予以保留。

第四,在主要内容方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在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关于代位继承问题、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关于转继承的问题、关于遗嘱问题和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规定。

第五,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还增加规定了无主遗产归属国家所有时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但在此情况下,如果死者生前存在对其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根据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分给其适当的遗产。这不仅贯彻了正义和扶助的理念,也有利于发扬我国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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