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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的明确规定,而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条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无论被继承人是因生理死亡还是被宣告死亡,都直接引发继承的开始,都直接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之前跟大家分享了生理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这里跟大家分享关于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首先,宣告死亡仅仅是法律上的死亡,实际上是否死亡并不能确定,所以又称为推定死亡或者拟制死亡。尽管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几乎都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但毕竟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对于被宣告死亡之人的具体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多种可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其次,宣告死亡制度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第三,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但对于“以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却存在不同理解,认识不一;《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但对于“判决宣告之日”同样也存在多种理解。为了消弭分歧,统一认识,《民法典》出台后在第48条中明确规定了,以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为了保持一致,《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了,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民法典》第48条规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如果被继承人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四,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长度时,根据社会共同生活经验判断,其生还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此时相对人的利益,尤其是配偶的再婚利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应当优先于失踪人的利益保护,这是各国和地区民法几乎都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原因,在法律上拟制失踪人死亡,在对宣告死亡条件进行严格限制的同时,规定当被宣告死亡人并未死亡时,允许其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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