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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的不同

继承开始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的不同。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的规定,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任意进行变更。遗产分割的时间,则是指继承人实际获得遗产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2条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就是,遗产分割的时间具有协议性,可以由继承人进行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继承开始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两者有着根本不同。

首先,尽管从法理上讲,被继承人一旦死亡,继承即开始,遗产分割也可以同时开始进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立即进行遗产分割的,遗产分割通常都是在继承开始之后的一段时间才开始的,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和遗产分割的时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间隔性,只有继承开始了才能进行遗产分割,遗产分割的时间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后。

其次,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只享有继承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之后,这种期待权才能转变为继承既得权,继承人才有可能通过遗产分割取得相应遗产。如果继承人存在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形,该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就被视为不是继承人,对该继承人来说,则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

第三,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该继承人已经不存在,按照法律规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不存在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也就是转继承,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在转继承中,涉及两个独立的继承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继承开始时间,即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和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而在遗产分割次数方面,既然继承人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是在遗产尚未分割时发生的转继承,而且针对的是同一遗产,所以遗产分割只是一次,不能理解为存在两次遗产分割。

第四,继承一旦开始,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继承人范围确定,遗产范围确定,遗嘱生效,遗产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等等,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在法律上具有重大意义,其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不仅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而且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相关制度。遗产分割自由原则,这是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继承开始后,原则上,各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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